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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天签订的协议,租赁期限从2009年6月12日到2010年6月11日,因有意外的事今天不想租了,租金和保证金能要回来吗?在这儿先谢谢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一年,即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0年6月11日至违约责任:甲方如果单方违约,双倍赔偿乙方合同保证金。乙方如果在合同期内单方违约,其合同保证金全部赔给甲方。最后一条是:本和合同一试两分,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订日期为2009年6月6日并没有关于租金如何退还的约定请问,我能要回全部的租金和保证金吗?现在还不在合同期内双倍赔偿乙方合同保证金。签订日期为2009年6月6日并没有关于租金如何退还的约定我能要回全部的租金和保证金吗?

合同纠纷 2019-07-22 15: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生活中,因拖欠租金纠纷闹上法院的现象不常见,一是金额小,打官司不值得,二是出租人会及时止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协商处理即可。但如果存在承租人拖欠租金数额很大,需要支付大笔违约金等情形,我们建议最好尽早委托专业租赁合同律师介入,协助追偿、收集证据资料等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让律师到法院起诉追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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