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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交通肇事事件中,67岁的司机停车,坐在后面的乘客开左门,车门将骑自行车的原告拍倒在地,导致伤残。交通肇事科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无责任,司机负主要责任,乘客负次要责任。现在乘客联系不到,这种情况下,司机和乘客是否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万分感谢!交通肇事科的责任认定书,司机负主要责任,乘客负次要责任。是否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交通事故 2019-08-08 09: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未经你同意擅自开车携家人出玩,不应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申请再审吧
  • 你好,依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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