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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2日在公交公司停车场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甲方乙方都属公交公司员工,乙方驾驶而论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停车场路段处与机动车驾驶人甲由北向南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放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鉴定为客车已失去肇事前良好状况,并坚定为甲方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8公里,乙方为没小时32公里,并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表明乙方承担朱亚奥责任,甲方承担次要责任。请咨询,法律后果,和承担的责任,并处理方法。

离婚 2013-03-14 2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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