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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前些天我们管辖的一位离婚女士又和他前夫怀孕4个多月,当时她找到我们要求帮助开具引产证明,我们上级说她不属于服务对象,但是后来通过协调还是开具了证明,并到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引产手术,手术时孩子掉了,但是胎盘滞留,计划生育服务站让她转入医院采取治疗,后发生的打针,输血等所有费用离婚女士和计划生育部门不愿意出,并说是我们居委会的户口,我们多管闲事应该负责,我们感觉很冤枉,请问这个费用应该哪里出?还是开具了证明,并到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引产手术,请问这个费用应该哪里出?

争议解决 2019-07-22 11: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3》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害其生育权为由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就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一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33条第三款第五项处理综上所述,生育权是女性特有的权利,且以女性为该权利的行使主体该权利不但体现了生育权的性质,还体现了女性人身权利的性质所以是否生育是否终止妊娠都是女性特有的权利。
    男方无权干涉如果双方就是否生育发生纠纷且导致感情破裂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33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准予离婚
  • 一般正常情况下(在家长有准生证,身份证,户口本),在医院正规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医院办理出生证明!如果是偷生,超生,非正规手续领养的孩子无出生证明则需要有一定的关系和经济实力也可以办理,不过出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写办理出生证明一月以内的。
    熟人可以从入院证明开始办,有正规的门诊记录,住院记录,病历!也就是说这个孩子等于在医院出生的,办理的出生证明当然也是真的,可以在卫生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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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开具了证明,并到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引产手术,请问这个费用应该哪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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