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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0年参加工作,那时的我是农民合同工,2003年我的户口变更啦,由于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只要户口在公司变更,合同到期就不给续啦《原因居民户口的保险上的高,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出于对工作的渴望,我没有变。转眼2008年我才知道,变更会涉及到很多自己利益的问题,我变更啦,可公司让我写一份保证书,<内容大概是发生的保险问题都自己负责》,现在我面临到期得知,凡2001到2009年工作满五年的北京市居民户口的职工才能享受养老保险补回的政策,请问我还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回到2003年的养老保险吗?这次的补回保险我能享受吗?只要户口在公司变更,请问我还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回到2003年的养老保险吗?这次的补回保险我能享受吗?

保险纠纷 2019-08-01 20: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法赋予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义务。用人不缴纳的,即为违法行为。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因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无论是否发生工伤,职工都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社保中断需要补缴的话,可以自己去社保中心补交,也可以等找到新工作时新单位帮忙处理,直接找人事处理就行。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
    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0/25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如果是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可以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 直接去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单位,只要求单位交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接去社保
    因为单位不缴纳社保而辞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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