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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2002年离婚.在民政局签下了离婚协议.每月抚养费为1800元.因没有固定工作一直支付不起.女方通过诉讼要男方支付前几年的抚养费几万元.现在男方有工作,每月工资3300元.而还有另一小孩要养(第二个老婆生的).女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回前几年的抚养费.还要男方支付其小孩到十八岁为止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前几年的几万元抚养费男方一定要支付吗?之后每月的1800元抚养费可以要求变更吗?程序应该怎么?

离婚 2018-08-09 15: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给抚养一方孩子成年之前的抚养费用。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如果该当事人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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