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7月19号,我在重庆南坪西计移动营业厅打算买一个手机,通过服务的小姐的介绍以后,我决定购买。当我交完钱以后,拿到了一张合同单据,其中有一项条款是“SIM卡和手机不能分离”,对于这项条款我不能接受,于是决定不购买手机。可是在我在交钱的时候,服务小姐已经将手机中的维保卡填上了,如果我不购买手机,就要求我赔偿维保卡。关于我不能接受的“SIM卡和手机不能分离”这一项条款,在服务小姐在给我介绍手机的时候,并没有对我说明,可以说根本就没有提及过。请问那维保卡该我赔吗?这合理吗?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确认购买手机的。我可以去12315投诉吗?服务小姐已经将手机中的维保卡填上了,并没有对我说明,这合理吗?我可以去12315投诉吗?

合同纠纷 2019-07-30 02: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三、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投诉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所辖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投诉期限;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7)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等。
  • 购房合同只有违约赔偿金,而没有违约的时间,属于约定不明,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