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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我是一名教师,现将有关房屋产权问题,烦请提供咨询。几年前,我校优惠售房于教职工,但在办理过程中,由于校两领导在分配名额上的意见不统一,以及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上时间上的差异,错将房屋实际出资人,在办理产权证时却是另一人,这一程序上的错误未得到及时纠正{注:出现该错误后,房屋交易所提请注销该房屋产权并将房屋出资人变更为产权人,而房屋产权证上的人也表示同意并立下书面字据,变更其该房屋为实际出资人,且买房人给予一千五百元人名币作为对该同事的经济补偿,并被该同事接受。}而后,该房屋出资人为图省事,也为对该房屋进行过户与变更,而导致错误的延续。后,该同事调离我校,并将该房屋转售于我。想到是同事关系,我买下该房屋后,想到是自己居住。几年后,也未进行房屋过户和产权变更。现我欲将该房产转售他人,而产权证上的人不予配合{房屋产权证以及所有书面手续和资料在我手里}请问:我能要求他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吗,及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与诉讼请求吗?以及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上时间上的差异,也未进行房屋过户和产权变更。我能要求他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吗

房产纠纷 2019-07-25 00: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法院裁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文书,之后,新房屋所有人可单方持上述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但如原持证人因故不交出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使新的房屋所有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户手续的,可按如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权利人(申请人)为个人时:请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身份证明(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时的还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权利人(申请人)为单位时:请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通过拍卖程序成交的,还应提交法院委托拍卖行的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法律事务科在受理公告申请后30日内起草公告、报领导签发。在您(单位)向报社交纳公告广告费后,该科帮您(单位)到报社刊登上述公告。之后,该科将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合档,您(单位)可从该科免费领取该份报纸。
      登报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持证人仍未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时,您(单位)可持上述资料原件及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到房管部门(军产、涉外产、公房上市的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其他的到房产所在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 二手房签合同时,房东口头说没租赁合同,但过户后,存在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对于原房东有故意隐瞒租赁合同的行为,原房东应承担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经三方协商也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自过户之日起租金归现房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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