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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现任妻子办理结婚手续时,女方未到法定年龄,现已有一小孩,因女方有外遇引起离婚.请问这是无婚婚姻,还是事实婚姻,离婚需要办理手续吗?

离婚 2018-08-09 17: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事实婚姻离婚起诉书怎么写?因为没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也就不存在离婚这一说法。只要在诉讼请求中写明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离婚手续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你爸爸有权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这个你懂的,我不用多说.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你和姐姐都要求和妈妈共同生活,所以从这点出发,你妈妈应该多分得财产.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 只要判决生效后,即可结婚。  我国的《婚姻法》中第二章对结婚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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