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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军婚,2003年5月结婚,2004年8月生一男婴,因先天性心脏病夭折。2005年一月,因各种琐事致感情破裂,2005年2月,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因为对方一直在部队,到现在未能办理离婚手续。有婚前财产公证,双方约定家电共同所有,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家电是我结婚时,我出钱俩人一块到三联买的,发票写的是他的名字,发票现在他手中。有定期两年两万元存款,存入时间2004年8月15号,钱全是我的,名字是他的,存折在我手中,他在2005年2月16日挂失取走。这是我所知道的全部财产。) 我是军婚,2003年5月结婚,2004年8月生一男婴,因先天性心脏病夭折。2005年一月,因各种琐事致感情破裂,2005年2月,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因为对方一直在部队,到现在未能办理离婚手续。有婚前财产公证,双方约定家电共同所有,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家电是我结婚时,我出钱俩人一块到三联买的,发票写的是他的名字,发票现在他手中。有定期两年两万元存款,存入时间2004年8月15号,钱全是我的,名字是他的,存折在我手中,他在2005年2月16日挂失取走。这是我所知道的全部财产。)

离婚 2018-08-09 18: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们双方的书面协议时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协议之后的个人存款购买的基金他方是无权分割的
    2、婚前的房产如果在婚后的出租期间,他方有共同经营付出行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共同经营付出行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有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如果您父亲当时遗嘱中明确只给你,即为你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方现今提出以离婚诉讼提起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可以的。
  •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根本区别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如果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即属于婚前财产;如果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则属于婚后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1、婚前协议,有签名,没按手印,为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你所说的协议内容“男方婚前的所有债务为他个人债务,但是假如两个人婚后不和导致分开,债务的金额应全数计入婚后共同财产”无法理解清楚其含义,请将其中的意思给予明确,并且说明订立该条款的目的,因此你的第二个问题“我能不能把他所有的个人债务(包含未还部分)作为共同财产来作分割吗?”现在无法作答;
    3、B楼的产权我认为你无权主张,首付款的支付你与丈夫及其前妻存在的是债务关系,而非共同出资购买,首付款应作为你丈夫与其前妻的出资购房行为,在离婚时你丈夫与前妻对于该楼已经明确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其中一半应视为你丈夫的婚前财产,且在婚后你们未曾以夫妻共同财产对B楼进行出资,所以虽然按揭手续是在你们婚后办理,但这不能成为该楼属于你与丈夫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依据,所以此楼你无权主张;
    4、你婚前借给他的购买B楼部分首付款可以作为借款要回;
    5、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引产,由于你存在过错,如果要求对方支付费用应该不会得到支持。经对方同意的,作为丈夫对你有扶养的义务,应当承担你引产的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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