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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朋友认识3年多了,还没有结婚.但我们的宝宝都两岁了.现在要准备结婚,可是他非要我父母拿出10万元钱在她家里买房子,只一个月的时间。可我家里拿不出来。我无数次的向她解释,她都不相信。我家里说年前帮我们借到!可她怎么都不同意,还拿孩子威胁我。我忍无可忍,今天大吵了一架!她现在说要到法院把我们和孩子的问题解决。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想了解我在法律上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有我的孩子!我该怎么办....愿您能提供一些详细信息让我了解一下,做个准备!!谢谢...可她怎么都不同意,我想了解我在法律上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该怎么办....愿您能提供一些详细信息让我了解一下

综合法律 2019-08-09 23: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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