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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所公立小学代课已经6年,也就是03年9月到校上班的,期间只在07年签过一次到08年6月30日到期的合同,学校在08年1月开始给我们买社保,以前学校是村小,属于中心校托管,现在直属了,是另一所学校管,法人代表也就是管我们学校的校长换了,现在我们学校的校长说按教育局要求解除代课教师,由于人员不够,校长决定再聘用我们一年,合同也签一年,请问明年到期后我们可以得到哪些赔偿?期间只在07年签过一次到08年6月30日到期的合同,现在我们学校的校长说按教育局要求解除代课教师,请问明年到期后我们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教育 2019-07-27 10: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1、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有其独立的财产,大多数的公司的债务都是由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债务的。
    2、法人代表以及股东如果已经完成了公司认缴的出资的缴纳的,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未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的,需要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三条规定: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现在的问题是,你们的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签名或者盖章,并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如果没有则还在调解中,协议书没有生效。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
    无故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主张用人单位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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