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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9年10月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满后续签2年,再期满后续签,直到2016年10月26日止,但现在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只是在2016年10月24日电话通知,叫本人于2016年10月27号到行政部办理辞退手续,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合理或合办吗?我应该怎样去要赔偿o

其他 2016-10-26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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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 你好,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即: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后再乘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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