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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我姐姐,今年37岁。2002年春节,因她老公要出去打麻将,我姐姐与他发生争吵。对方下毒手将我姐姐打伤,导致我姐姐神经不正常。打架几天后,我姐姐的精神一直很差,和正常人不一样。我家立即带她去医院看病。从2002年3月至今,我姐姐去北京几家医院和当地几家医院看病,诊断书都为:癔病和神经病,精神病。一直到现在,我父母出钱给我姐姐看病,医疗费到目前为:xxxxx.其间我家多次向对方索要医疗费,但对方不予理睬,找过对方领导,对方领导也不予理睬。我叔叔和姑父也找过对方,但对方也不理睬。对方也从未照顾过我姐姐,我姐姐自己不能生活,总是间断性的晕倒,抽风,神志不清,天天都需要吃药。我姐姐一直和父母在一起。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我家一直未曾想过想过去法院起诉对方。今年7月,对方向法院提出离婚,他们有个儿子今年17岁,可以出庭作证当年其父亲打其母亲,并在其父亲打过其母亲后,其母亲精神不正常。请问:在目前的情况下

离婚 2018-08-09 1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议去法院起诉离婚。
  • 精神病人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适合协议离婚。因为精神病人不具备独立甄别事物的能力,如果双方在离婚时,有一方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另一方采取欺骗或者隐瞒的方式离婚的,发现后可以选择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民政部门核发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另外,想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  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
    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
      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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