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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了违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受理的案件,并于当月19号开庭,没有按照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的规则,并于当月25号按照原告的意愿下达不当判决“限10天内搬出”,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要求根据民诉法第111条规定撤消判决,中院根据庭审认为单位的腾房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诉调解,使他们双方满意。法官写个撤诉稿叫4被告各户抄一遍,并叫我们安心过春节,年后替我们调解,我们耐心等待,07年4月20号却等来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中院收各户诉讼费750元),至今没有收到中院的任何法律文书,现在07年8月22号人民法院贴出公告要求7天内让房,否则强制执行

诉讼 2018-08-09 1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1、法律对开庭后多长时间判决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对从立案之日起什么时候判决有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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