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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一个地下室是700元每月,在西三环北路。租了不到一个月先提前10天说退房,但是房主说押金不退,房主没有和我签订租房合同,只是在押金收据上附加写了一句“四月租起,提前7-10天通知退房,否则押金不退”。请问我能要回这押金吗?但是房主说押金不退,房主没有和我签订租房合同,否则押金不退”。请问我能要回这押金吗?

合同纠纷 2019-07-28 18: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从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合同即生效并受法律保护。你现在提出退房,属违约行为。
    2.违约赔偿应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协议上写的定金不退,一般是指交付定金之后未付全款之前。但如果协议上关于退房只有这一处规定,自然对你有利。因为对方找不到要你多付违约金的依据。
    3.你说收到发票,如果是这样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发票是税务部门开的,表明购房手续已经基本完成,所有交易材料都已经上报。这种情况下提出退房,开发商会以蒙受巨大损失为由拒绝退房或狮子开大口要赔偿。
    4.如果你执意不要房子,可以与开发商商量,能否通过更改内册名字转让。如果有这个可能,宁可给开发商一点好处让房产脱手。
  • 这个需要根据合同来,在租期到期时,房东需要检查租客对房屋的使用情况,是否对固定财产造成损坏的,如果在房东确认无误的情况下,租客应该当场归还房东钥匙等物品,房东在租客归还钥匙等物品后,需立即归还租客押金。
    在房东没有归还你押金的情况下,不要搬离现在居住的房屋,必须等房东归还押金后,合同才算真正的结束。
    你这样的情况,要先和房东协商押金归还日期,如果房东迟迟不给,只能用法律手段追回了。
  •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交易达成协议后,按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大都需要签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依据。
    在交易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交易对象、成交条件及所选用的惯例不同,每份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来看,却是相同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单据燕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 就租房收据一般来说,法律事实、法律证据这些都是针对具体的法律关系而言的。如果抽象的说房租收据,则由于这是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关系中某种法律事实的证据,而我国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关系是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所以也可以抽象的说房租收据是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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