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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7月31日合同期满,但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才通知不再与我续约,但我已上了17天班,请问我应该领取全月工资还是只领取17天的工资?但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才通知不再与我续约,请问我应该领取全月工资还是只领取17天的工资?

劳动纠纷 2019-08-21 17: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期间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不构成伤残工伤职工劳动合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和不构成伤残职工劳动合同。
    不能终止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工伤职工2008年元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协助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你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障金。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违约了,应按照约定支付你违约金(代通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 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 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就构成了 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保障。
  •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劳动报酬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该法第18条进一步规定了工资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程序。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双方重新协商工资标准,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前两步无法解决问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同工不同酬,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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