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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先生结婚已经8年了,生有一女儿,由于性格合不来已经分居一年了,现我想跟他离婚,但因为财产的问题一直拖着。我现在有些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想请教一下肖律师。我两共有四套房子,一套在深圳是婚后单位发的福利房房产证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的。第二套是在广州也是婚后财产房产证上写我先生的名字。第三套也在广州也是婚后财产房产证写我先生跟他母亲名字。第四套在广州天河是婚前我先生放了二成的首期婚后一直在供分十五年。(每月2800现还差19万)。前面那三套是一次性购买的。请问如果要打官司我能分到多少呢?他能够把房子卖掉吗?如第三套房产证是我先生跟他母亲名字能全部转为他母亲名字吗?第四套是婚前买的现在还在供是属于共有财产吗?剩余那19万属夫妻共同债务吗?他能卖掉吗?

离婚 2018-08-09 19: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 您好,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没有明确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简单的说就是夫妻共同生活所借的债务,共同经营管理的生意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也就是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偿还所有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就算夫妻离婚,也不会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的消灭,仍要承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
    可以说,婚是可以离掉的,但是夫妻共同债务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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