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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的离婚协议:女儿:刘颍1998年4月26号出生。离婚后由男方抚养。男方同意女方不贴任何费用。男方同意将嘉定区温缩路47弄2号204室的住房产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于2008年将该住房的产权过户给女放。2008年12月31日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5万整。以女方出收条为证。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现在作为男方是我的哥哥,由于意外于2006年4月 26日去世。根据协议,女方要求提前支付现金和过户房产。我作为父母的代理人想问。这份协议明显有偏向性,当初他们怎么定的我们不清楚,可是房子是在他们结婚钱我父母出的钱买(应该算婚前财产),贷款还要还到2008年。 根据合同法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请问我们可以申请终止这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么?

离婚 2018-08-09 1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感情破裂的夫妻,如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相关事宜,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 1、你们双方的书面协议时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协议之后的个人存款购买的基金他方是无权分割的
    2、婚前的房产如果在婚后的出租期间,他方有共同经营付出行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共同经营付出行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有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如果您父亲当时遗嘱中明确只给你,即为你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方现今提出以离婚诉讼提起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可以的。
  • 担保人还款后,向对方的妻子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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