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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律师,您好!今天我又去法院了,向监察室交了一份投诉,如实说明执行员的蛮横无礼办案不公欺负当事人的情况,要求他们对那女执行员进行教育,并向我赔礼道歉.我把材料留下了.等候处理结果.同时我也向执行庭长交了一份声明:今后拒绝和那个女执行员再谈话.因为她不是合格的法官.我不信任她.今天我发现了两个情况,不太明白.想对您说说.1:执行庭的自动查询机里显示,我所申请的强制执行的承办人,不是那个女执行员的名字,而另外一位从未见过面的法官.这是怎么回事?2:在法院通道墙壁上悬挂的工作人员的名单上,我找到那个素质低差的执行庭女执行员的名字,标明是:书记员.书记员是法官吗?她有权力做承办法官吗?书记员可以单独同当事人谈话吗?想到查询机的里显示,总觉得有些疑问?但不明白是怎么回事?请您告诉我,是否法院在法律程序上有问题?是不是他们在唬老百姓?

离婚 2018-08-09 19: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到法院申请,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具体可以到法院执行庭执行,或者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办理。
  •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条例,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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