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与我老公同居一年尚未怀孕过,2009年9月13日去医院检查,当时医生询问到最近有没有过性生活,我告诉医生9月10日有过,医生也没说什么,就要我去检查,检查发现有轻微附件炎和盆腔炎,9月13-15日就在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打过消炎用的点滴,10月4日结果发现自己已怀孕,询问当时治疗医生说宝宝不能要,因当时治疗是用过药,对胎儿影响很大。检查前医生已知道我有过性生活,但并未提出要求我等一段时间后确定此次未怀孕后再去治疗炎症。我想问:第一,医生知道我9月10日有过性生活;第二,知道当时如果炎症治疗好了此次就可能会怀孕;第三,知道治疗过程中所用的药水对胎儿有影响;第四,在明知以上风险存在的情况下并未告知当事人,而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当事人马上治疗,待治疗好后,知道当事人怀孕了,用一句“孩子不能要”来答复当事人,并给出“盆腔炎和附件炎本身就可能导致不孕,这次可能就是因为炎症治好了才怀孕的。”这种解释,这种医生事前草草的行事和事后的敷衍,完全是将当事人做了为一个风险的承担者,做为患者,我没有得到最起码的知情权,医疗有过失吗?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我想起诉该医院,但不知道胜算有多少?知道治疗过程中所用的药水对胎儿有影响;医疗有过失吗?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我想起诉该医院
综合法律
2019-07-28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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