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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朋友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并打架,王某的朋友吃亏了,于是王某在当天将此事告诉他朋友的朋友,于是王某的朋友在打架后纠集好多人让其帮忙打架,王某也答应帮忙打架,于是他伙同其朋友的纠集的人带着木棍去找那个打其朋友的人,当时他负责认人,由于其朋友认出打他的人,随后他朋友纠集的人就去打打他朋友的人了,在打的过程中王某的朋友纠集的其中一个人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那人扎死,对于他朋友纠集人所拿的刀子,这些人一人也没有事先砍刀,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去打架现场动手了,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罪犯罪,是否是积极参加者还是纠集者。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罪犯罪,还是纠集者。

刑事辩护 2019-08-24 15: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持械斗殴的行为在法院实际审理过程,可以认定是聚众斗殴中的加重情节之一。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
    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4、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 聚众斗殴轻则是治安案件,重则是刑事案件。两者的界线主要在于社会影响及伤害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聚众斗殴如情节轻微,一般是违反的的治安处罚法。聚众斗殴情节严重或者是致人死伤的那触犯了刑法,刑事拘留了。情节严重处以拘役、管制或者3年以下或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系首犯或者积极参加者或者在其中策划、教唆、积极参与以及起到重大作用的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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