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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本人住在深圳市,昨天去那些休闲场所找小姐,就是所谓的推油,但是没发生性关系,被公安局抓去然后具体他们没什么问我们问题就是直接拍照打指纹,之后由于是初犯把也没罚钱很快放出来了,他们也没详细问,但是都登记在电脑里,请问这样的记录,是不是再被抓住的话会有犯罪记录,当时也只是去那些地方,他们也没抓住我们什么,毕竟我们都是衣冠整齐的,应该注意吗?下次去这样的地方再被抓是不是就严重了,要留案底?我本人住在深圳市,被公安局抓去然后具体他们没什么问我们问题就是直接拍照打指纹,请问这样的记录,是不是再被抓住的话会有犯罪记录

交通事故 2019-08-14 08: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警察到现场后,最重要的是保护好现场不受破坏,首先会观察哪些地方有指纹,以经验来看,一般在门把手、杯子、桌子上会有指纹,其次要观察特别的物件,比如说被害人身上、手里的东西等,最后,用专业的工具显现提取指纹。显现提取指纹有化学方法和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碘熏法——即使用碘晶体加温产生蒸气,它与指纹残留物的油脂产生反应后,便会出指纹现黄棕色的指纹,必须立即拍照或用化学方法固定;宁海得林(Ninhydrin)法——将试剂喷在检体上,与身体分泌物的氨基酸产生反应后,会呈现出紫色的指纹;硝酸银法——硝酸银溶液与潜伏指纹中的氯化钠产生反应后,在阳光下会产生黑色的指纹;萤光试剂法——萤光氨与邻苯二醛几乎马上与指纹残留物的蛋白质或氨基酸作用,产生高萤光性指纹,此试剂可以用在彩色物品的表面。采集证据还可以使用其他的方法,如三秒胶法,即利用氰丙烯酸酯的气体与水和氨基酸分子反应而产生指纹物理方法(适用于指纹遗留在金属、塑胶、玻璃、磁砖等非吸水性物品的表面):
    (1)粉末法,选择颜色对比大的粉末,撒在提取出完整的指纹;
    (2)磁粉法,以微细的铁粉颗粒,用磁铁作为刷子,来回刷扫,显现指纹。
    (3)激光法,随着激光技术的发展,我国最近来用激光来显示指纹。显示装置采用氩离子激光器。激光能够显示指纹,那是因为人的手指表面,总有一层汗液及脂肪酸,接触物体后便留下不显眼的指印;用激光一照,汗液、脂肪酸等会发生彩色荧光,指纹便一清二楚。用专门的指纹摄影机拍出清晰的指纹照片。照片经放大后,给鉴定工作带来不少方便。常见的化学方法(适用于纸张、卡片、皮革、木头等吸水性物品的表面):
    (1)碘熏法——即使用碘晶体加温产生蒸气,它与指纹残留物的油脂产生反应后,便会出现黄棕色的指纹,必须立即拍照或用化学方法固定;
    (2)宁海得林(Ninhydrin)法——将试剂喷在检体上,与身体分泌物的氨基酸产生反应后,会呈现出紫色的指纹;
    (3)硝酸银法——硝酸银溶液与潜伏指纹中的氨化钠产生反应后,在阳光下会产生黑色的指纹;
    (4)萤光试剂法——萤光氨与邻苯二醛几乎马上与指纹残留物的蛋白质或氨基酸作用,产生高萤光性指纹,此试剂可以用在彩色物品的表面。此外还可以使用三秒胶法采集指纹,即利用氰丙烯酸酯的气体与水和氨基酸分子反应而产生指纹。
  • 根据主观目的来定性,如果是以出卖为目的而购买,就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是以吸食目的购买,数量较小的不构成犯罪,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
      法律依据: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吸毒都是治安处罚或是劳教,但它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并不是犯罪后的一种刑罚。你果只是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了,说明并没有犯罪,只是有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但仍是无犯罪记录的人,完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开具相关证明。
      所谓民间所称的“案底”就是进入个人档案,仅仅指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
    如果持有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达到了《刑法》的标准,那么就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持用毒品罪,这个罪名就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消除档案中刑事责任的记录(所谓案底)基本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

  • (一)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三)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四)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五)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六)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七)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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