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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段时间为一个工程承包商提供了一部分钢材,因是熟人介绍当时未经签订合同即提供了大约三十万元货物,当时只有现场接收材料的收条没有其它凭据,现工程已结束,承包商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离开了,至今还欠我们材料款二十余万元,我们要通过怎样的渠道才能索回欠款?我前段时间为一个工程承包商提供了一部分钢材,承包商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离开了,我们要通过怎样的渠道才能索回欠款?

债权债务 2019-08-05 16: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欠工程款不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到当地法院起诉。
      
    1、对于拖欠工程款的纠纷,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债权人可以可以直接根据欠款证据材料起诉到法院去,要求判决支付工程款。

    2、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债务人不能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民事判决书,国家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执行措施,以争取最大程度的将判决书执行到位,包括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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