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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共同财产(房屋)是以签定购房合同交款的时间为准还是以拿到房产证为准呀?如:我购房交的首付款全部是2006年5月父母为我交的,然后装修房子也是父母出的钱,房产证是2007年4月才拿到的,我们是2006年11月取的结婚证结婚,2008年10月举行婚宴,正式结婚,是否算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房屋)是以签定购房合同交款的时间为准还是以拿到房产证为准呀?是否算共同财产?

离婚 2019-08-01 07: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此房如果是你丈夫父母出资所购,应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后来按揭部分是你们夫妻所承担则此房应为共同财产,首付部分视为男方父母对其个人赠与。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购房票据与购房合同名字不一样不能办理出来房产证。

  •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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