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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被指责,导致后果严重,影响到我正常的生活!怎样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不被侵害,怎样提起诉讼或者警告

诉讼 2019-08-01 20: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所享有的就其品质、信誉、才干、声望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以侮辱和诽谤等方式毁损公民或法人的名誉。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条件:一是行为人向特定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暴力、语言、文字等其他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通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悉。三是侵害名誉权须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名誉权保护的客体是名誉,因此,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是名誉损害。四是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五是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对侵犯名誉权,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如下: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 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的侵权之诉。侵害名誉权的处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1,侵害名誉权的最基本要件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侵权人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或者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认定属于侵害名誉权行为。2,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还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3,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民通意见》规定: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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