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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律师你好!我在一事业单位工作二十多年了,新劳动法实施前已经与该单位签了好几次劳动合同,2007年底改签劳务派遣合同。改签合同时未进行经济补偿,请问我是否还能追要经济补偿?谢谢!现有用工单位以年满40岁为由,不再签订劳务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2007年底改签劳务派遣合同。是否还能追要经济补偿?不再签订劳务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19-09-12 14: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 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 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派遣员工维权的基础。
  • 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怎样界定,  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劳动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劳务派遣工现在的问题是同工不同酬,或者说他获得的劳动报酬不符合他的劳动付出,所以这一个成本的差额是用工单位本来就应该支付的。因此对劳务派遣工实行同工同酬从本质上讲,对于用工单位的合理人工成本的负担并没有增加,只是把他原来偷偷压低的那一块要从兜里拿出来。
      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合同工的人他是另外一种状况,就是他干的活不多,拿的钱还很多。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以后,如果是应该说大部分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合同工还是会努力工作的,这种状态下应该更加努力的工作,因为可能他的报酬还比劳务派遣工还会高一点。
    其中少量的那些原来出工不出力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合同工应该感到很大的压力,因为他原来没干多少活拿的钱还很多。现在通过这样的调整以后,我想其中还有一个内涵就是这些拿着报酬高于他的劳动付出的这些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工今后增加工资的空间应该就会很小,这样的话他还想增加公司就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2013新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开始将正式实施,这是《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7月颁布以来第一次修改。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同工同酬有一个广义的概念有一个狭义。我们先说广义的,所谓广义的同工同酬是劳动者只要从事同工种劳动或者同类劳动就应该执行相同的工资制度,相同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但是分配结果可以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实际贡献不同,在预先规定的工资区间内有所差别,这是广义的同工同酬。狭义的同工同酬就是劳动者从事同岗位劳动,从事同样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同的劳动技能,并且作出相同的劳动贡献,在这四同的基础上,他们最后所得的劳动报酬也应该是相同的。
    有些就是简单一定要拿一样的钱才叫同工同酬,这个还是有偏差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网友亟盼同工同酬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对同样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 当事人以劳务派遣工在被派遣单位工作18年的情形,劳务派遣公司违法,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十一)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十二)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  从以上必备条款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不仅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本单位能够自主履行的事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而且还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本身难以自主履行而需要用工单位履行的事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并就用工单位履行这些事项的情况对劳动者负责,而不是仅仅为劳动者找一个用工单位并派遣出去就完成了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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