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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襄樊清河农场人,几年前,我们那农村信用合作社给别人贷款证(一万元),我家的贷款证被别人借走,以我爸的名义贷了一万元钱,现在涨到一万五六千左右,那家人不还了,当时只是给我爸打了一个借条,请问要怎么弄呀,那家人就是不肯还,现在合作社已经把我爸告上法院,我想知道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利息可以少算吗?那家人不还了,请问要怎么弄呀,我想知道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利息可以少算吗?

争议解决 2019-09-12 14: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
    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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