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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是被一个私人老板请去做零时工的,没有签合同,就上班,才上了没多久就从楼上摔了下来,头上都缝了几针,脚都肿的大大的才能走路,可医生说没有什么问题,他也答应赔偿医疗费,可一个多月拉,还是不能走!他也到现在没有给一分钱,请问这样我该怎样才保护自己的权力!!谢谢,没有签合同,他也答应赔偿医疗费,还是不能走!请问这样我该怎样才保护自己的权力!

劳动纠纷 2019-07-29 16: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
    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 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结清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2003年2月就到该公司工作,而该公司在2011年8月才与你签订为期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可要求公司给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某天你因身体不适上厕所时间较长了一点,公司就以此事为由,要“要处罚你!不要你这样的员工”,这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建议你在当地请一位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律师帮助你,并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也直接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到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医疗费金额=已发生的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预期(后续)医疗费
    医疗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较大一块
    民法通则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交易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上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 其费用则不予赔偿。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①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②医院选择应坚持就近治疗原则,同时坚持合理原则。
    ③关于转院的限制性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不再规定,应当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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