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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业务经理,偷走了他使用的我公司电脑的零件,换上了旧型号的。他不肯,我就把他炒掉了。后来他去劳动仲裁,我们公司的人没去,仲裁结果是我们要陪他3个月工资(因为我们没出示他偷东西的证据)。零件确实是他偷的,他甚至向公司行政主任承认过,他说因为公司新的业务员管理条例对他不利,所以先偷了我们零件,到时候再要挟我们。但他后来又不承认了。于是我和行政主任去报案,警察说就算成立也只构成侵占,不构成偷窃。而侵占的话,要价值1万以上才好逮捕,所以奈他不何。发现零件不见是因为我们有新员工需要培训,就把那个业务经理的电脑拿过来用。而检查电脑是行政主任检查的。因为被换走的零件包括硬盘。硬盘换了的话,绝对应被一直使用这个电脑的人发现。劳动仲裁我们不去是想把这个事情闹到法庭。我们现在想以劳动仲裁法四十九条第五款申请撤销原裁决,他隐瞒了偷盗的事实。请问:我们胜算多大?哪个环节需要注意?行政主任是重要证人,他现在在外地,要他作证的话,他是否可以在当地或以书面形式,还是非要再飞回来这边?之前我们报案,手上没有任何的报案证明,警察不会把那些东西搞不见吧?法庭是可以调用出来的吧?

仲裁 2018-08-10 0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还有何时入职、做什么工作、约定工资。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如不会写,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一般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时间是30天,过了30天,劳动者是可以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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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应在45日内结案,经批准可延长15日,即最长60日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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