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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7日,女方和女孩被娘家人接走的,2008年1月17日开庭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是2008.2.18下来的。后来感情不合,女方带着女孩在外,没有任何消息。至今我还没有第二次起诉,现在我该怎么办?肯定要离婚的,小女被她带走,没有确定由谁抚养。至今两年四个月了……2008年1月17日开庭判决不准离婚。后来感情不合,至今我还没有第二次起诉,现在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8-02 07: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判不离,第二次起诉会判离婚。两次起诉要时隔六个月。
      所谓的六个月的期限是对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方再次起诉的时间上的限制,是第一次判决以后,6个月内原告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再给双方缓解的余地,一般第一次会判不离;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离婚时,就会判离的。
  • 起诉离婚需要以下程序: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第二,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以及诉讼费 还有纠纷的证据。 第三,原告就其诉讼请求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据,比如财产的证据,孩子抚养的证据; 第四,法院立案后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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