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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意外死亡,7个债权人金额达200多万.现发现的财产仅有70万。我的债权16.8万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已经法院判决生效。申请执行时其他债权人要求按比例分配。

债权债务 2018-08-10 03: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


    1.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3.在起诉前,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且必须提供担保。

  •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财产保全制度,旨在防止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将来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因此,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依法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然而,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部分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现象,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造成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要切实加以解决。  严格条件审查。
    法院要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对债务人确有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可能的,方可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应驳回债权人的保全申请。
    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把好财产保全关口,有效避免财产保全权利的滥用。  改进保全方法。坚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使用保全措施,给暂时陷入困境的债务人留出路,尽量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保全方法不当而造成负面作用。
      完善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细化具体条件,规定财产保全的实质要件;同时对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以及滥用财产保全造成对方损失如何赔偿等问题要作出明确规定,适当提高财产保全“门槛”,增强可操作性,严防当事人滥用保全权利。
  •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也可以解释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作出判决之前,为了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临时措施。
      财产保全的担保是指可能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给予赔偿或者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保证案件执行的一种法律形式。财产保全中的担保是为弥补申请保全错误损失或保证案件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而形成的人民法院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与申请人、担保人并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财产保全的担保需经接受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调整司法程序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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