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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债权纠纷案中,法院判我败诉要赔偿对方,我无力归还,只有一些产权,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查封我的财产,但房子也被查封,我的家人因此也受到影响,不是法律上有一定的保障吗?

债权债务 2018-08-10 0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申请人需持法院单方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才能再次上市出售。登记时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其它房屋交易提供的证明文件一致。如是单位,则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不同,境内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境外单位(含港澳台)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还应提供测绘图、表。  首先要看能否办理产权手续,如果能够办理,拍卖成功后凭借法院的裁定书,以及拍卖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就能够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手续。但要注意,有些房屋不能办理国土证,可能影响今后出售;另外还要看自己购买的拍卖房屋是否有人居住,如果有人居住,拍卖成功后还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房。  
    (一)法院裁决拍卖房屋的产权登记:  
    1、房屋权属证书。  
    2、法院裁决拍卖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合同。  
    4、法院确认拍卖结果的确认书。  
    5、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或拍卖行开具的发票。  
    6、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  
    7、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8、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利人是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说明:  
    1、拍卖的发票应是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  
    2、如果拍卖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则必须按该房屋原取得产权的途径先行给予确认产权,缴纳相关税费后,才能给予办理拍卖后的房屋产权登记。  
    3、拍卖房屋不是房产证记载的全部,则买受人要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办理房屋的分割手续或共同共有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4、如果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交,应申请遗失登记。  
    (二)委托拍卖房屋的产权登记: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产权人委托拍卖的委托书。  
    3、拍卖成交合同(拍卖确认书)。  
    4、房屋产权人承认拍卖结果的书面证明(产权人为单位的还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5、佛山市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原件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  
    7、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8、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单位申请的,须提交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主持拍卖,竞拍到的人如果不买,保证金会被没收。  被执行人想要卖掉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不能过户,但是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这类买卖合同生效应结合以下几方面情况综合认定:  
    1、房屋所有人是否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  
    2、买卖房屋过程中,一方付款是否能抵消法院查封所要求的价值;  
    3、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否有公示;  
    4、买方是否知道房屋被查封的事实。  结合具体的情形,若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已查封的房屋,并且已付款,且符合法院查封所需价值的,则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地。

  • 1、申请法院执行有时间限制。期限为两年,从生效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2、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房屋的最长期限是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是一年;冻结股票的最长期限为三年。到期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续行查封、冻结。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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