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997年,一有限公司向我借款20万,98年该公司因未年检被工商局注销,股东失踪,2001年我以股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股东还款,法院判决两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还我的债,生效后我申请执行,但由于股东下落不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06年10月,我找到股东之一(时任董事长),被法院传唤,答曰没东西可算,所以未清算,法院无法执行。 2009年3月11日,依据2008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不对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到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如所请,判决两股东偿还债务。被告不服,上诉到金华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偏向上诉人(与其委托代理律师关系不一般),言语之中流露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无溯及力,不适用于我的案子的意思,并流露出要改判之意,我很担心,因为二审是终审判决,改判我就输定了,各位高人,谈谈你们对此案的高见,也给我出出高招,先谢谢了!

诉讼 2018-08-10 0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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