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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女儿及母亲是1997年拆迁安置人口,后来我母亲以房改房政策将该房屋买下,并在去世前立遗嘱由我妹妹继承该房屋。现在我和我女儿户口已迁出,也没居住在该房屋,请问我对该房屋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现在该房屋要拆迁,我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谢谢!请问我对该房屋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 2019-08-29 11: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户口不一定有居住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户口并不等于居住权,户口仅指一人的户籍归属地。与是否有居住权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是否落在该户,也是由于户口上的人本身自然生成或经申请同意加入的,因此是否有居住权这一点本身是没联系。
  • 对拆迁来说,没有赔的概念.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小产权房” 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 “小产权房”。
    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 若是对拆迁补偿不满意,那么可以积极采取以下途径维权:
    1、先不签拆迁安置协议,避免因为签约造成违约并遭受损失;
    2、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3、申请行政复议未能解决纠纷,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最后,小产权房被依法拆迁,并依法获取拆迁补偿后,有些人将小产权房卖了之后,可能会导致出现其他的补偿对象。但是,因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所以一旦双方协商不成,可能会导致其他纠纷,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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