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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费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司法解释么?我原来的公司没有加班审批制度,我又打卡记录,现在法院说“高院有规定——仅凭打卡记录不能认定加班的事实”??????有这一说么?

劳动纠纷 2018-08-10 06: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只有第二款中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的,其它时间必须支付加班费。

    加班老板不给加班费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公司要求加班又不支付加班费的,员工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


    1、找公司协商,比较节省大家的时间和精力;


    2、向劳动部门匿名举报;


    3、找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4、若上述的方法都行不通,建议是直接找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发生加班费争议的,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产生加班费争议的,要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 年内提出劳动仲裁。


    5、劳动仲裁解决不了,或是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建议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 劳动法规定,一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个小时,但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天的休息.你们单位如此安排,一周累计工作时间45个小时,已经超过了40个小时的规定.但劳动法也有规定,一个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新劳动法规定最小工作年龄是16周岁 其实2008年版的新劳动法内容并没有涉及到工作的合法年龄的详细规定,就算是1994年实施的劳动法,也只有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用工有具体的,偶不知道你要问的是不是未成年人招聘的问题?如是,那我知道,有关未成年人(即童工吧)指的是年龄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这是在1994年版的劳动法中有严格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不可以招收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具体请看回1994版的劳动法的第15条和第58条,此外在2004年还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的职责,强化监察执法手段,为查处包括非法使用童工、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在内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最低就业年龄标准,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新劳动法规定最小工作年龄是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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