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有亲戚要买房,可开发商还没取得预售证(现房子已基本盖起,快要封顶了)。现在要交定金,但人家说法还挺蹊跷,不叫定金叫诚意金。现在要签个借款合同,借款人是房地生商儿子的一公司,担保人是房地产商,人家说以这种名义先交部分钱冲抵以后的房款,如果不交,就说你没诚意要这房子。他说这样是为了逃税。请问:这个借款合同可以签吗?现在要交定金,现在要签个借款合同,担保人是房地产商,这个借款合同可以签吗?

房产纠纷 2019-08-17 14: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定金,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称为定金。傣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信返还定。
    二、签订合同时,要弄清[定金]与[预付款]的含义:
    1、定金是带有违约惩罚性的,给付定的一方违约或者反侮,不得要求返还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或者反悔,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预付款,如果买卖不成或者反悔,买方可以要求退回预付款。三,老百姓买房不容易,要擦亮眼睛,不要受开发商的误导,掉入开发商设计的陷阱。详惰请参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 担保分两种情况:
    1、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对办证方式未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2、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还款。  
    4、对于担保人的唯一住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予以执行。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回答此问题之前,首先要先分清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若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二、若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潮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