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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三岁了在幼儿园期间去厕所时磕伤了鼻子,缝了8针,我应该怎样去要求幼儿园负责。家长应承担责任吗?

诉讼 2019-08-03 1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依据及法理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及《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遭受烫伤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立法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幼儿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可以免责,在本案中,本律师认为,一个二周岁的孩子被稀饭烫伤,幼儿园举出何种证据恐怕也难以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
    二、赔偿项目: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需要司法鉴定)、精神损害抚恤金等。
    三、索赔方式:
    1、非诉讼,可以双方协商,或者由第三方如教育主管部门协调;
    2、诉讼。 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约见。
  •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幼儿园的老师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造成孩子的损伤,您可以主张对方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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