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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企业负责劳动工资,企业破产清算时就一定要参加清算组吗?这是公民的义务吗?

综合法律 2019-08-12 16: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商务厅作出同意批复后,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特别清算。  申报材料  
    1、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签署的要求进行特别清算的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不能自行进行普通清算的证明文件;  
    4、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5、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 你好,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的财务处理的原则具体有:
    1. 合法性原则。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仅仅要在破产财产、债权及其分配顺序等方面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还要在很多具体的重要工作环节上,比如清算组人员变更、破产财产估价、会计人员的聘用、财产分配的比例等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后才能实行。  
    2. 收付实现制原则。清算过程中的财产变现收入以及清算费用的支出,都可纳入一个会计期间,而不按其发生的时间先后划分。在此情况下收支不存在跨期的问题,可见破产清算必须采取收付实现制。  
    3. 成本原则。在会计核算中,需要对企业的财产按照可变现净值进行会计计价,不再按照账面价值反映。对于不具备偿债条件的资产应转化为费用,并根据财产变现后的数额偿付企业所欠债务。  
    4. 变现最大化原则。首先,在清算期间内力求将破产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其次,在进行变现时,要寻求市场价值与清算期限的最优匹配。此外,在变卖财产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变卖原则,防止私下低价买卖;坚持整体变卖原则,实现破产财产的整体功能;坚持对价从优原则,为维护债权人利益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  
    5. 公平偿债原则。第一,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在前一顺序的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情况下,不能对后一顺序的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当破产财产不足,无法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进行全额清偿时,应测算清偿比例,按该比例对同一顺序债权人进行清偿。另外,清算会计必须对清算损益进行严格计算,虽然对清算收入、清算费用不要求严格配比,但必须清楚地划分清算费用和非清算费用。本质上讲,清算费用是一种共益性费用,即企业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等,不是直接的共益性费用,应进行单独核算避免人为扩大清算费用,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公司要是申请破产,一般情况下应该先还银行贷款,,之后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支付工人工资。
      对于银行贷款,正常情况下都已由对公司的财产对其设置了抵押,银行对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这些被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法院拍卖抵押财产所得也优先支付给具有抵押权的银行,剩下的财产才属于破产财产,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当然,如果银行的贷款没有抵押的,则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要先付工人工资后才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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