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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发包了一栋住宅楼给某公司合同未具体注明付款方式为转帐或现金支付),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批支付给承建的项目经理,同时收取了该项目经理书写签字的工程款收条,请问这样的收条在法律上有法律效力吗?另外,请问工程款结算单在法律上有何作用?我单位发包了一栋住宅楼给某公司(合同未具体注明付款方式为转帐或现金支付)请问这样的收条在法律上有法律效力吗?请问工程款结算单在法律上有何作用?

合同纠纷 2019-08-13 07: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合同法》第十六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合同法》第十六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269-287条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自行协商折价拍卖建筑工程,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律依据: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一般正规的付款运转是这样的:
    1、签订施工合同之后,业主有预付款(一般10%,分三次付清);
    2、每月完成合同工程的部分,通过现场监理认可签字,业主中期支付(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3、工程竣工后,除预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其余的都付清;
    4、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完成后(一般为两年),业主付清所有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D---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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