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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原系企业职工,1995年工伤拇指,同年治愈,但无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2005年企业安检部门对其作出工伤认定,2006年企业系统内作出伤残鉴定为7级。2008年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适用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赔偿,可以适用吗?但无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要求适用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赔偿,可以适用吗?

保险纠纷 2019-08-28 11: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第一部分:工伤事故具体赔偿项目(伤残)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三、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四、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交通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   
    八、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
    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一定损失。
  •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你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开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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