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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提出了起诉;期间劳动者也不服劳动裁决,提出了起诉。法院针对用人单位的起诉立案后并审理、判决,且判决生效了。之后法院才通知劳动者同意其起诉请求并立案,但发现前述判决后,又通知劳动者要求其撤诉,理由是一份劳动仲裁不能有两份判决,应该早立案合并审理。但程序上的问题源自于法院,劳动者并无过错。我的问题是:法院要求劳动者撤诉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用人单位因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法院针对用人单位的起诉立案后并审理、法院要求劳动者撤诉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仲裁 2019-08-03 12: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撤诉理由如下: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写劳动仲裁撤诉理由,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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