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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上了四个月了,没有签合同,老板辞退,扣了两百元。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什么都没有。怎么处理?

保险纠纷 2019-08-21 15: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养老保险是属于五险一金中的一险,如果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劳动的,用人单位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权利,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 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分八大险种,而现在一般来说国家强制购买的只有其中4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公司和你签定劳动合同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为你购买这4种保险,不然所属劳动部门就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对你公司进行先观处罚。
    另外,你自己也可以向公司提出,或者公司执意不购买的话,你可以直接打你公司所属地区的劳动部门的电话进行举报搜索。
    一旦公司给你买了这4种保险之后,除生育保险是不需要你个人缴费的之外,其他3个保险都会从你工资中扣减每月的应缴费用。
    这4个保险都可以在你辞职后重新参加工作了又续保,但是目前跨区域的续保还没有实现(属于金保工程范畴了,目前全国社会保险的联网工程还在建设过程中)。
    另外,可能你比较关注你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的事,有一点你必须要注意,就是你单位如果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你又是非自愿辞职的情况,可以由单位向所属劳动部门提出给你发放失业保险救济金的申请,相关手续都由单位办理,但是如果属你自己辞职,就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

  • 1、养老保险是社保中的一项,属国家福利政策。通过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2%,个人8%,个人所缴8%记入个人养老帐户,等于你所缴的钱全在自己帐户中;通过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就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己缴纳30%,也只有8%记入自己帐户,好像不太合算。
    2、自己帐户中的钱同样享受银行利息,起到基本储蓄作用。将来养老金有一部分是属于社会统筹给付的,就是当时社会平均工资的20%。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3、养老保险是遵循“多缴费多领取”的原则,没特殊情况,建议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
    4、如果未领取养老金人就死亡,那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还给继承人(不是一年费用,是个人账户所有的累积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1、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协商不一致,那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单位因为员工非工伤或者自身疾病,不能胜任工作者,可辞退该员工,但是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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