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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1996年6 月招进厂的,到现在已有13年工龄,2008年9 月18号宣布破产,至今还给予我们与正式职工同样的待遇,而如今政府的破产清算安置小组却不给予我们与正式职工同样的待遇,我们应该找那个部门或那个单位,劳动仲裁给我们的答案是:我们不是劳动人事局在职在编的正式合同工。当初招工时一直与正式职工同等待遇,再说原湖南张家界人造板厂是我们的父辈们干起来的,属集体企业,为何要把我们按国有企业破产方案清算

仲裁 2018-08-10 0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当事人想要申请劳动仲裁,一般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每个劳动委员会负责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纠纷。
  • 劳动仲裁需要注意什么?


    1、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2、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其费用的缓、减、免交。申诉人无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4、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 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以了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清算组在收集管理破产财产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和处理;二是用变卖破产财产的价款支付破产费用,清偿优先受偿人,然后将剩余金额在所有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所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破产财产主要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3、破产财产分配  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这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为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为破产公司所欠税款;三为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产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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