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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况 1、07年*月,由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司机当场逃逸,肇事司机为车俩承租人雇用,肇事司机随后在事发地获刑; 2、按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死者所驾车辆无责任,对方负全责。肇事车辆为公司所有,个人承租; 3、事发地在A地,肇事方(公司和承租个人)在B地,死者(司机)的雇主及其死者的家属在C地。作为死者家属,我方未采取刑附民起诉,而是经高人指点选择了在C地起诉。 4、起诉的原告为死者家属,被告为肇事方(公司)、肇事方(承租人)、死者生前雇主,未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5、一审判令肇事方(公司)与肇事方(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者生前雇主不承担责任;后由肇事方(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决,肇事方(公司)不服,在未履行赔付义务情况下向高院提出再审请求; 6、从始至终,死者家属未请律师,我作为死者的姐夫一直代理本案,后续诉讼也如此。在此,对我代理本案有过帮助的诸位顺致谢意! 现就我不解的几个问题向各位律师请教如下: 1、因肇事方(承租人)暂无赔付能力,一审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对逾期不履行赔付义务的一审被告肇事方(公司)作了强制执行,扣回的赔款应在法院滞留多久?(法院内部有人说要放置1月左右)其做法有何依据? 2、我方选择在C地法院将雇主和肇事方一并起诉。一审期间,肇事方(公司和承租人)均未就受案地提出任何意见,肇事方(公司)上诉至二审也未提及管辖权问题。现在肇事方(公司)向高院提出再审请求时,对一审的受理管辖权提出质疑。其理由: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只规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应在事发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所在地,而C地法院受理均不符合该规定;二是死者与死者的雇主是雇工与雇主的诉讼关系,和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并为一个关系;三是一审和二审均未对死者雇主(一审被告)判令有赔偿责任。作为我方该如何驳斥? 3、在起诉时,我方考虑到肇事方(公司)有赔偿能力,且本次事故实属肇事逃逸(事发地交警故意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隐瞒逃逸真想,我方未予以追究),故未将肇事车辆投保公司一并起诉。一审二审均未采纳肇事方(公司)的意见,未将保险公司列入被告或被上诉人参与诉讼。现在肇事方(公司)在向高院的再审请求中再一次提出将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其理由是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因未将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导致交强险搁置。 我想请教的是:一、不一定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什么人和什么单位应该成为相关案件的诉讼人? 二、保险公司在未参与本案诉讼的情况下,难道不应该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法院生效判决,在投保限额内全额赔付人身损害含精神损害费的各项赔款吗?难道只有保险公司参与诉讼,保险公司才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肇事车投保50万元不计免赔三者险,另有足额的交强险,法院支持和采纳我方请求的赔付金额远低于50万元) 三、精神抚慰金的赔付只有从交强险中列支? 四、高院会采纳其意见重新让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吗? 4、一审法院收到终审判决后,对被告肇事方采取了邮寄送达文书的方式。6月2日,一审法院将二审判决文书分别寄往肇事方(公司)和肇事方(承租人),但肇事方(承租人)所在地将邮件退回(住地变更)。直至7月7日,法院才将二审判决文书直接送至肇事方(承租人)家中。而肇事方(公司)不但未履行连带责任的赔付义务,反而在7月11日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按照终审判决,我方不仅应获得人身损害赔款,还应加倍追偿其相应利息。现在的问题是:这一利息应该从何时算起?(是6月2日、6月13日,还是7月7日、7月18日)(按判决,判决生效的10日内给付)。 我个人意见,因肇事方(公司)和肇事方(承租人)负有连带责任,且肇事方(公司)赔付能力强于承租人,肇事方(公司)应在收到文书后积极履行赔付义务,既然公司未能在限期内自觉履行赔付义务,法院在执行时就应该按6月2日起计算利息。 5、在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肇事方向高院提出的再审申请应受理吗? 6、对方向高院提出再审请求,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 7、对方上诉和再审请求的根本原因是,判决赔付金中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肇事方(承租人)又不愿自行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额,不然也就无所谓连带责任问题和强调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对方为何不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另行对保险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呢? ------在回复有关问题时,请您指明法律法规依据,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利于我方应诉。

交通事故 2018-08-10 1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也有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二、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 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如何理赔,  
    一、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如何理赔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5、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二、出了交通事故找谁赔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3、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出了交通事故交强险能赔多少,  
    一、出了交通事故交强险能赔多少  
    1.责任限额
    12.2万。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3.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交通事故保险如何理赔  
    1、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Χ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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