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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7岁,交通事故造成股骨骨折,司机全责,骨伤可以恢复,构不万伤残,但由于排异反应严重,由膝盖向上留下较重的十四公分左右的伤疤,肇事司机只赔偿两千多的营养费和护理费,请问合理吗?是否还应该有其他赔偿?事故即将处理,还望律师帮助解答!谢谢

交通事故 2018-08-10 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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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 保险公司理赔时必须明确事故双方责任划分。
    1.若交警认定肇事车辆有责任,按照现行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保险公司在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赔付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合计最高限额10000元,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补费等等费用合计最高限额110000元.
    2.若交警认定肇事车辆无责,按照交强险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赔付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合计1000元,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补费等合计10000元.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可以判断,你父亲受伤较轻,虽然没有住院,但是如果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你父亲受伤至回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人员照顾生活起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实际产生的护理费用;护理费的计算=护理的天数×护理费用/天,护理天数=受伤起始日至医院出具的伤情治愈那一天为止。至于营养费各家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各不相同,你应该到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询问。如果肇事车辆在本次事故中认定有责的话,你父亲医疗费应有肇事司机和车辆所在单位向医院缴纳住院押金。建议:你应该让你父亲住院治疗。亦可请家政人员照顾你父亲,医院根据伤情要出具护理证明。护理了多少天,需要几人护理等等。伤愈后出院,医院还可依据恢复情况,出具休息多少天的假条证明,这些证明对于后期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计算误工费是必不可少的。补充:肇事车辆全责,就应该承担你父亲的下列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如造成残疾还应该承担残补费。再次建议你应该让你父亲住院治疗。
  • 怎样要求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怎样要求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一)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二)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三)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四)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五)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六)较大面积烧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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