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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早上我父亲在小区门口被从18楼掉下的不锈钢晾衣杆砸中头部。送医院后诊断皮下出血并未伤及颅骨,后住院治疗了一个星期共用掉医药费1万元。 现肇事者已找到,我们准备索赔医药费1万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500x6月=15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 请问人身损害的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是否有具体的依据?我们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谢谢!

交通事故 2018-08-10 1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各方过错大小一般依据事故认定书确定;
    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等,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赔偿时先由对方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12万元内承担,超出数额再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承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承担;
    4、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 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的标准如下: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你的情况如果不属于这三种情况,彩礼及首饰等你不需要返还。对于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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