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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9日23时45分在九洲大道往石景山方面发生一启自行车与小货车在人行通道相撞,自行车一方因脑部严生受伤,治疗8天身亡,当时情况是自行车抢红灯通行,交通责任认定书为:自行车一方负主要责任,车主负次责任.在此事件中,发生所有费用都由自行车家属给,车主咬定自已没钱给,对此事件,家属应该如何去做?很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

交通事故 2018-08-10 1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责任的认定事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中来确定。
  • 汽车相撞,属于交通事故,建议及时报警,至于责任的大小一般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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