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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盱眙都梁物业管理处的一名员工,有个问题想请教你~我家买了个商品房,因按接贷款迟迟未下,故延期交房达6个月左右,这就牵扯到我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赔偿问题,买卖合同的赔偿是万分之0.1一天,之前买房我也没仔细看,我觉得这赔偿也太少了,请问有什么法律能帮我解决这个事情吗?有个问题想请教你~我家买了个商品房,这就牵扯到我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赔偿问题,请问有什么法律能帮我解决这个事情吗?

房产纠纷 2019-08-27 20: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了解了逾期交房的原因后,购房者还需要仔细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对逾期交房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对逾期交房有相应的时间和违约金的约定。
    例如,在逾期不超过一定的天数,出卖人需要按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中有违约责任约定,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按照违约条款来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逾期交房不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购房者可向开发商索要相应的违约金,而逾期交房超过约定时间的,购房者可有权要求退房。
    对于购房时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者来说,如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约定时间的也可审请解除合同,如开发商不同意可到法院诉讼。
  • 买了房子,开发商却延期交房怎么办?如果出现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购房者可以依照约定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出现以下三大类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
    第一种:无效合同
    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购房者就有权退房。第二种:
    开发商违约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也就是说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不能购买,不能如期收房或者不能以合同的要求收房时,购房者可以退房。
    第三种: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些情况下可要求定金双倍返还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差价赔偿,笔者认为合同的解除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该房价升值差价的赔偿,具体应注意以下两点: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因出卖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由于房价的暴涨,出卖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恶意违约,采取多种手段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制造障碍,造成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比如拒收房款,制造买受人延期付款,再主张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甚至直接以高价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并办理过户。出卖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良好的社会交易秩序。因此,买受人作为守约方在交付大部分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应该由买受人来获得。这样既可以让诚信方受损的利益得到弥补,使其有能力购买到同区位、同类型的房屋,也能够遏制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从而不让违约方通过违约行为获利。  
    2、合同解除应指法定解除,且出卖人因法定解除而会获利。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共有十六种之多,但这十六种法定解除的情形,并不当然都能获得房屋差价赔偿,合同解除的原因应仅限于房屋交付义务的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不应支持房屋差价损失赔偿。同时,只有在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因违约而会获得房屋升值的差价利益的情况下,买受人才有权获得该差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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