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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小学教师,我到今年七月份与学校的合同就到期了,如果续签就是无固定期合同,如果学校不续签请问我能得到哪些经济赔偿?赔偿的月工资标准请问是解聘前12个月实发工资的平均数还是扣除有些费用(比如水电费社保等)之前的工资?学校违规收取押金我们除了拿回自己的押金外还能得到别的补偿吗?还有学校合同前后时间不衔接与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享受带薪休假冲突,我们又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问我能得到哪些经济赔偿?之前的工资?学校违规收取押金我们除了拿回自己的押金外还能得到别的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9-08-24 12: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社保是与工资相挂钩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
    0.2%),生育保险(
    0.8%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单位
    0.5%-
    1.6%全由单位承担)。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标准工资是《条例》中的重要概念,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停工期间工资等的基数。按照《条例》的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获得补偿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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